Re: [申訴]天主教版主濫權

作者: pokky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   2013-12-03 01:47:40
※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銘言:
: : 哪條站規有清楚明白地說版主在什麼情況之下不能劣文?
: 請參考sysop的公告
哪篇?
: : 那是你自己的解讀
: : 另外把推文獨立出來說 不也可以說是「推文跟文章兩件事」嗎?
: : 況且 對於「不違反公然侮辱罪」的原則來說 推文的確是與文章等同的審查標準
: : 然而現在爭點是 到底推文具不具備被認為是一個「被回應的主體」
: : 你跟A大儘管在推文上言辭交鋒
: : 但說到底都是P大文章底下的推文 系統上一律視為對P大的回應
: : 就我後來公告的補述
: 既然你都說明是補述了
: 你不覺的利用權力先把人幹掉,再補立法律
: 來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這樣是不是在利用權力霸凌版友?
我不是用補述桶你 我是用補述講清楚我桶你的理由
麻煩看清楚
: : 這是I大的標準 不然你申訴他吧~
: 你們版主群有義務討論出一個共同執行的標準
: 你們現在想要霸凌一個版友
: 就商良好一個標準嚴格,一個標準寬鬆
: 當我檢舉人時,就用寬鬆的標準
: 當我被檢舉時,就用嚴格的標準
: 這樣對版友公平嗎?
事實上是對所有人都放寬了 包括對你
麻煩你把前文看仔細
: : 雖然這裡寫的是 2-5 但 2-5 的標準是寫在版規 2-1 裡的
: : 而版規 2-1 人身攻擊、謾罵、尖酸、影射性攻擊字句的成立由板主判定之
: : 而且我也很坦白的說
: : 在這之前並沒有我把 2-1 的標準限縮在「公然侮辱罪」的解釋
: : 我認為這條太 imba 了 所以才又找 I大跟 t大談過
: : 把這條用公然侮辱罪的定義給加上去(用判例補充)
: 用判例補充是很不負責任的作法!
那你跟全中華民國的法官們抗議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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