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uka123ily檢舉eno4022 人身攻擊判決案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4-10 20:50:43
※ [本文轉錄自 Christianity 看板 #1L9JZE1H ]
作者: 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看板: Christianity
標題: [公告]uka123ily檢舉eno4022 人身攻擊判決案
時間: Wed Apr 8 22:18:51 2015
主旨:本案uka123ily所主張有理由,判決eno4022水桶7日,請查照。
理由:
1.程序上uka123ily以從重處置為訴之聲明,經要求補正後未予正面回應,
本案考量仍有所爭,不採完全當事人主義,另採職權主義逕行判決。
2.本案於討論主題相關性上,eno4022討論至uka123ily於前版主相關事項,
雖uka123ily於討論串中有回應eno4022,但eno4022已逾合理討論程度,
任意指謫個人特質,符合版規要件,爰已水桶處分,考量雙方責任性,
以7日為宜。
3.本案另行爭執有關甲戰士、玻璃鬥士、零一騎士或菊花俠者等語,
版主認為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敵視性語言,
因涉及本國法律,應先由司法單位追訴,不宜由本版逕行裁判,
請當事人向司法單位提出,本版自當保留相關證據。
4.台端不服本處分,請向組務版提出申訴,或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作者: taonlys (564)   2014-04-08 22:52:00
喔不猜錯了不過我看不懂雙方責任性是什麼意思
作者: 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4-04-08 23:22:00
還好沒開賭盤,不然都猜錯了 XD
作者: come (come come )   2014-04-08 23:24:00
自由心證是真的 其他都假的
作者: analysis0813 (人微言輕狂)   2014-04-09 00:41:00
看來可以稱呼基督教為基基教也不會被版主逕行處分了反正版主看不懂性騷擾防治法2 3 7 9 10 13 16條該法同樣適用於私法權利主體大家以後可以隨便在基板性騷擾別人不會被板主懲罰唷
作者: windcanblow (戲謔人生)   2014-04-09 01:10:00
可是看起來板主是有心證七天的
作者: openeyes222 (睜大眼看)   2014-04-09 07:01:00
這處理比前版主,直接回文叫你自己去吵架好太多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09 17:37:00
我覺得拿性騷擾防治法只是有點不知所謂即便視為性騷擾,板主仍然可以作為。視為性騷擾亦不違反本板板規以人身攻擊做出處置不懂何以直接判斷為性騷擾而不成立人身攻擊就請求執行板規而言,拒斥的法理理由並不充分。正義若需要代價,那你板規是訂心酸?要板主要幹嘛?你還是沒說為何不需針對板規爭執。
作者: analysis0813 (人微言輕狂)   2014-04-10 01:34:00
所以我說你不懂性騷擾防治法沒錯啊請看該法3條5項 批踢踢絕對是用這項規定另外性騷擾不會到七年徒刑而由於您說本版無性騷擾防治法管轄權所以你也無法使用第10條規定動用上述版規可憐你只是嗆心酸的(拍)然後請再看該法2條2款的規定 參照上述甲戰士等言詞的使用脈絡 你會發現那的的確確是性騷擾該法已經寫得很簡單明瞭了 稍微深入的介紹請參考《性別向度與台灣社會》ch. 7性別權力與校園性騷擾
作者: 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2014-04-10 08:56:00
請問您是性平委員嗎?請您將本案送至性平委員會並將判決公布至本板,以受公評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10 09:06:00
一般法人或機構的委員會非必要設置。依據該法第七條,板主確實可以於板範圍處置。依據板主權利義務對討論風氣之管理,實不能推諉且第10條也規定,在程序上刁難也有損害賠償責任喔。我不清楚板主不作為,要人興訟的理由是?畢竟目前板規以人身攻擊可處理,不然仍可勸說誘導
作者: 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2014-04-10 11:32:00
那請妳去法院按鈴控告損害賠償好了,如再爭執本判決,以鬧板處理
作者: analysis0813 (人微言輕狂)   2014-04-10 14:33:00
性騷擾在地方政府是交給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不是你說的性平委員會 就說你不懂性騷擾防治法(攤)另外要水桶就隨意 反正我不信耶教的神(茶)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10 17:57:00
那我就直接組務申訴,沒有問題吧。
作者: 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2014-04-10 19:24:00
這是您的法定權益,不用跟我商量,就像提告是您法律上的權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10 20:03:00
那就當做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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