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Christianity調解草案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3-29 21:54:42
: → BaoLiao5566: 你的抗辯實在太薄弱。重點不在用詞的不精確,而是在 03/29 10:24
: → BaoLiao5566: 面對錯誤時的態度,我只看到不願認錯改正而在硬凹。 03/29 10:24
: → BaoLiao5566: 懶得吵了~ 03/29 10:24
首先先感謝B兄百忙之中,抽空回應這系列文章,
組務這裡針對您的幾個觀點回應如下:
『權利』、『權力』之辨:
這裡我確實指涉的就是『權力』,而非『權利』,
用英文或許更清楚:我講的是Power,而非Right。
也許在您的法學訓練裡面,看到針對個人出現『權力』這樣的用詞很奇怪,
不過這裡畢竟是批踢踢組務板,不是法學板。
原文意思是希望,
該板板主群不會因為權力結構的差異,而影響到自己的判斷,
亦即他有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的『權力』,
即使『權力』的印象常給人是團體為之,它實際上也常被用於個人。
例如:『你又不是我的誰,我總有權力不想受你干涉吧?』
如此,想來您是想把這個詞往法學套了。
再來,您提到調解,覺得這詞是誤會法學上的調解。
不過就組務來看,這本來就不是在談法理上的調解,
一、是的話,怎麼會先判後調?
二、我們是有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這種案子?
三、就算有這些單位人力,請問批踢踢是有相關的調解規定??
既然組務文的『調解』被您誤解了,
那麼談去『強制調解』就誤會更大了。
且與您所謂的『程序選擇權』一併說明,
這自然是一面大旗,
說明兩造在程序上當保有一定程度按自己選擇進行方式的權利,
但這類權利的前提是奠基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你要一個在法院攻防的民眾,
沒日沒夜千里迢迢的出庭,
或是有機會以簡潔的方式結束的案子,弄得曠日廢時,
抑或是採取其他途徑,會因為走這條路,使實體權益受到極大損失。
這當然很不恰當。
好了,讓我們回頭看組務,
就只是個(y/n/再討論)的草案選項,
既未逾越建議的範圍,板規部分也只是建議提醒。
即使不幸付出回應一篇文章的勞力,
就要拿著『程序選擇權』的大旗,
在『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受損之前提過於薄弱的狀態下,
即使旗子仍能舉著,其意義不免也黯淡了些吧??
而『強制調解』?批踢踢裡到底是要怎樣的案件才能『強制調解』?
組務自己對這標準也還蠻好奇的。
最後對於您的疑問:
『上訴審廢棄原判決下級審法官要不要受處罰?』
我只能回應一句老話:『.........這裡是批踢踢組務板』
的確,
組務認為該板規較為模糊,但並非不能理解板主的裁定,
只是在對該板規之認定,目前難說是有共識的情況,
組務固然不認同直接予以水桶的處置,
但也非不能理解這樣裁定的原因,
實不到予以處罰之程度。
(按批踢踢的板主罰責而言:
 (1)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我尚不覺得有到那麼嚴重,只是私以為若判決難以服眾,不妨把細節修訂清楚)
原文只是希望板主群大致清楚組務這裡判斷的方式,
如果板規修訂得越清楚,模糊空間越小,自然也越難被作文章。
最後還是謝謝B兄的指正,
感謝您於備考之中還是撥冗為組務的文章回文付出,
也祝您考試順利、金榜提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9 22:17:00
不懂這疑問哪裡來的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3-29 22:30:00
其實不用懂,我也不懂,但我願意多些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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