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現在在這個詞上,找了一些法律文章,
現在組務以淡薄的法律觀念,稍加分析這些舉例的異同處:
一、三小是否算是髒話?是否算是不雅語句?
在語源上是『潲』含帶有精液的意思,
所以通常的使用情況被視為鄙俗的用法,
相類但不同的還有『好棒』,
這個詞的語源其實出自於紅燈區,但因為時代使用的語境變化,
目前大多數的使用情況,已經不能視為髒話的一種。
簡言之,這個詞如果仍帶有貶義,而在文化上又多被歸類於粗鄙的口語,
這時就很容易被當成髒話,
即使不被當成髒話,大致也合於不雅語句的客觀定義。
二、被指涉物的不同,牽涉到的法律要件也不一樣:
同樣是以『三小』作尾,
『供三小』指涉的對象是『某人說的話』;
『係三小』指涉的對象是『某人是什麼東西』。
兩者都可能折損某人的價值,
但仍要看使用的語境,不能去脈絡化的一以概之。
以通常的角度而言,『係三小』的對象因為直接指涉某人的價值,
所以更容易成立公然侮辱等刑民事責任,此處不贅。
三、高等法院的判例是否真足以打臉地方法院的判例?
大多數台灣法律審查的情況,因為承繼大陸法系,
多是看該法律的要件是否成立,
並不因兩三起判例都有出現相同、相類的用詞,
而會輕易當成一回事去看待。
以C板友所提之高等法院判例來看,
呂員是依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作為標的,
按條文中,必須合於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之要件。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所以如果何男指涉的是呂員的問話,即便不雅,
但若未以言語折損呂員之價值,很難說它合於當場侮辱的要件,
雖然公然侮辱在折損他人價值上判定的範圍更寬,
只要不雅的文字,在公然的場合被得知,實務上往往就能成立。(如B板主之示例)
但由於該案並未達到公然的要件,也難謂其合於公然侮辱。
所以被判無罪也不太奇怪。
總而言之,組務這裡認為,這幾個法院都判例都有其合理之處,
但說誰打誰的臉,有些過於牽強,蓋脈絡跟環境不同。
雖然就組務來看,各案的狀況都不太一樣,
但若yogi案一定要說比較偏向那類,
組務會說因為有『公然』+『不雅』,所以更接近這個判例。
(門戶大開飆罵嫂子「靠X三小」 憤怒女被判拘役35天)
四、裁判:
組務認為B板主之判決未達需要更改、修正之程度,
且該板的文化走向亦是板主之責任,故尊重板主的判斷與認定標準。
惟尊重亦不代表全然認同,
本案yogi口語雖然粗俗,其指涉及回應之處,實非無的放矢,
兩方若能以其他展現善意的方式修補這樣的往來關係,亦是個人高度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