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8-03-09 01:04:38第一點,判決都以版面證據為準,既然被檢舉人需要迴避,彼時帳務部還沒有受到檢舉及判決,請問小組長從何得知F先生身份,是否已私下向丹楓版主接觸後才進行判決,如果被檢舉人可以後補資料以證清白,請問板上是否以後所有判決,被檢舉人都可以私下向版主群甚至小組長寄信辯白?。
第二點,小組長本次僅是代行版主責任,為何此案不得在版上回文甚至嚴禁推文?若小組長是擔心糾紛繁多,為何卻又允許丹楓版主私下寄信給您,請問此案是否未得版面判決即升級為申訴案?請問程序正義何在,是否宗教人文組未來皆可比照此判例行事?
第三點,請小組長指點一件事,丹楓以版主身份引用神意發言,並藉機公開他人資料並無視對方意願引戰帶風向的行為卻只自肅15日,並說是板規的涵攝仍多有誤用或斟酌空間,請問版務重點誤用及涵攝斟酌點在哪裡?若其誤用點及涵攝斟酌點始終不明,而後是否以後任何人皆可引用神意及傳言即可公開審判而不受刑責?
補充第三點的嚴重性,請問小組長,
丹楓堂堂版主,卻始終愛用公審手段,上次是3C,這次是用簽名檔公審你及另一個版主,請問小組長是否同意宗教人文組可使用這種方式公審他人?
作者:
ccclum 2018-03-09 09:32:00唷唷,路過給推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09 11:00:00
本人未有「以簽名檔」公審任何人之事實,請提出相關事證。請小組長斟酌處理此誣告之檢舉。同理,本人未如Lang90檢舉指稱「公布任何人之站內信與水球紀錄」,檢舉人未檢附相關事實證據,亦是誣告。請小組長斟酌考慮此舉是否有鬧板引戰之狀況。
雖然不清楚丹楓版主把影片、LINE對話PO在簽名檔的目的是否為「公審」,但建議不要再做這種行為,十分不妥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30:00
本人未有「將資料放在簽名檔一事。,請出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現在是都不用證據就能指控人了是不是?沒有證據就進行錯誤的指控,才是最不妥的吧。
你確定要弄得這麼難看嗎?小組長都已經在下面的回文說已經先行採取動作了,希望你自重而此事件我認為屬於案外案,我本人無意在此分散焦點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34:00
請你出示「我把資料放在簽名檔」之證據。我來看看到底誰難看,如果你出示不出來,要不要辭版主?
請小組長來判定吧!此案為案外案,你把影片連結、LINE對話的IMGUR連結都已經放在簽名檔了,不要以為都沒人看到雖然後來你已經刪除,但此行為我個人認為十分不妥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36:00
我並沒有把資料放在簽名檔示人,你願不願意為你的指控負責,如果指稱有誤,比如就辭去版主?現在是都不用證據就可以濫訴就是了。
那請問你如果真的有放,你又要為了什麼負責?不要只會要人負責,自己就站在旁邊看戲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38:00
我可以公開宣稱,我從未把你指稱的東西放在我的簽名檔過。請你出示相關證據,比如截圖,出示不來請你負起責任。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41:00
你可以來對賭啊,我有放資料在簽名檔我辭版主,我負責,如果沒放,你指稱有誤,你辭。
你負責什麼啊?不要只會講不著邊際的話喔 我看到了,你願意請辭版主,我說的是你有丟連結不要到時候放了又要在那邊講,不過我建議請小組長來處理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44:00
請你出示「我在簽名檔放出你指稱的東西的證據」,如果你指稱有誤,或拿不出證據,請你對你的錯誤指稱負責,請
若小組長覺得有必要處理,那在來處理,本人向來愛好和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45:00
我再說一次,你的指稱有嚴重錯誤,請你為你的不當宣稱負責。
口說無憑,若你真的覺得你想要弄這麼難看,就請小組長做個決定是否真要如此做,且做個公證人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46:00
愛好和平不代表可以污衊對方,我再一次請你出示我在「簽名檔放相關相關事物的證據。」
不需要無聊的激將,已經把立場說明了請小組長做仲裁該如何處理,我就是這樣的回覆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48:00
我覺得作不實指稱又不敢負責,真的蠻惡劣的,不適任管理職位。
你把影片、LINE對話截圖的連結放在簽名檔,也著實惡劣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50:00
請出示證據吧,我並未將該資料放在簽名檔上。
你的宣稱向來也只是宣稱,無意與你做這種奇怪的行為本人也僅止於提醒你不要做這種事情,很不妥盪*當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54:00
說真的,到最後你發現你的指稱是錯的,難看的也是你而已。這些資料都是公開的,我們的對話也是公開的,你自己沒有搞清楚狀況就隨意指控,這才是最不妥當的。
所以你現在是再說小組長下面那篇判決的回應是亂講的?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0:59:00
「請求防止之」:請對方不要這樣做。這跟對方有沒有作你的指控,還有怎麼作是兩回事。小組長沒說錯,但你的國文解讀與宣稱有錯,希望當證明你的指稱有錯誤時,你可以負起責任。你是不是完全不願意為你指稱如果發生錯誤與不正確時負上任何責任?
沒興趣對於沒有意義的宣稱做任何相對應的回應我出來只是提醒你不要做這種行為,你的影片跟截圖我都看過了,至於是否需要弄到這樣 我覺得版主群一場 無須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1:02:00
請為自己的錯誤指稱負上應有的責任。你不要以為我不敢告你。
如此 若小組長覺得不妥 就把上述推文刪掉吧 我本意並非製造紛亂我之所以沒有興趣跟你耗,是因為以你以往的表現 就算我拿截圖 你也可能會說是假的 那我只能說我有看到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1:04:00
就算你看過影片與截圖,那我也未曾放在簽名檔上,你先搞清楚再來吧。
看吧 你自己都說我看過影片與截圖 你也沒放在簽名檔那我拿出來 表示你也只會同樣說法而已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1:06:00
你出示出來看看吧,我看看我什麼時後放在我簽名檔了。因為真的是你搞錯了,而且你還不會願意為你的搞錯負責任,真的是笑話一場。
你上面留言已經表示出示截圖你也不會承認 那就沒意義了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1:10:00
我是沒見過那麼誇張的人啦...拿不出證據就在虛張聲勢,講一堆理由,但就是拿不出來。你拿不出來,因為你沒有。就算你有你認為的證據,我保證也是證明你是錯的。
噗噗 所以我說毫無意義 你只會堅持我的證據是錯的 那拿不拿 一點意義也沒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0 11:17:00
不用堅持,公論也會說你是錯的。但我知道當你知道錯之後,也不會負責的,就是那麼惡劣。
大概用詞有誤差吧,那東西好像叫名片。我會推文是因為當事人外的第三者也看到了,是對方叫我也去看,也確實在名片看到那些影片了,而且往外擴散不是只有私人一來一往。該名片資訊刪除時間是3/7的早上10:00左右。若能查詢系統,往那時間點應該就可以找到了。
@@ 那是名片?我一直以為是簽名檔 就在人的名字前面按CTRL+Q可以看到的東西
至於放個人名片是否比放在簽名檔就算得妥當的行為...呵呵,用擲筊來指名特定人等居心叵測,正是小組長要求規範的「代行神意」吧?不管是放在什麼檔,這個板主群的共事都很難維持和平了,還是建議小組長「公平公開」的處理,免得大家都得往組務甚至站務了。我認為不管那叫什麼,都是可供不特定人等自由連結並視聽的公開場所及資訊,也就是意圖散布於眾其內容。
作者:
wkwtb (....)
2018-03-10 19:35:00你們不要串通好挖洞給人跳,不道德。話說這樣到底要不要辭版主?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8-03-10 19:53:00丹楓版大也許可以上表請辭,小組長在挽留或駁回即可,小組長英明呵。
作者:
m122e (m122e)
2018-03-11 04:06:00哇 前面講簽名檔的時候 回覆超快; 改成名片 就斷線了...
講串通太沉重,我的檢舉案可是不論哪個板主都沒來私信通知過呢,連管道都沒能建立 嘻嘻。要說挖洞或造假..這影片的聲音總是本人自願錄自願放的,不至於說是被駭出來的吧。
作者:
m122e (m122e)
2018-03-11 06:41:00唉 人家行得直坐得正 擲茭溝通祖師爺都沒業力引爆了 當然是另一方XXX囉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1 08:28:00
簽名檔與名片檔分明是不同的東西,適用規定的範圍也不同。連這基本的規章都沒弄清楚,就不要來亂版了。ethefalse搞錯東西不道歉也不是第一次了,他不會辭版主的。這人用錯誤的罪名在沒有證據也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極力使用版主的權限硬是要定我罪名。他這樣行為的證據事實,他當然不希望我公布,至於我公布的方式有沒有違規,請拿出相關的證據,尋本站或本國正規的管道提出訴訟或檢舉。簽名檔依附在發表文章之後,受該文章發表之版面版規與組規約束。名片檔未屬於發表於特定小組版面之內容,是個人空間,不受這兩者約束。站方對於站外資料之涵攝,不屬於本站內容直接圖文資料者,在未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下,是不會管的。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8-03-11 08:46:00在版主英明的裁量權及小組長準確的仲裁判斷之下,所有的問題不過是版規理解及涵攝錯誤的問題,公權力之下,說你惡意誣衊就是惡意誣衊,說你不懂規矩跟使用方式就是你不懂,大家懂了沒啊。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1 08:49:00
ethefalse在未有犯罪事實就羅織本人罪名欲定罪的事實,因涉及公共論壇管理權限者的影響,這已於公共利益有所關聯,通篇紀錄未有能指涉任何個體個資的資料,屬可受公評之論述,本人發表是否有違規問題,並不是由各位說得算。請尋正當管道認定之。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8-03-11 08:51:00版主英明呵!
我無所謂啊,我是來作證我有看到連結位於何處公開散佈。一個小組長位階要放任所轄的板主在他面前這麼做還以茲鼓勵,那也是他的選擇,只要他臉面掛得住。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1 09:01:00
一堆人昧著良心說話,到處亂版面子都掛得住了。作符合公平正義與規定範圍內的事情,面子怎麼會掛不住。
那你啥時要回答我舉的你那些推文,到底跟組務文章標題能產生關聯,不會違反四-3啊?不違規就沒關係板主?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1 09:04:00
你認為有違規就請行正當管道檢舉,這是本版保障的權益。
誹謗的成立在於散佈影響個人名譽的言論,今天丹楓已經在網路上以文字、影像向不特定人士流傳這個訊息,即使知道的人甚少,你還是犯罪成立,而且是加重誹謗。而e版跟lang90想法如何,只稱得上是臆測,用擲筊來驗證,一點意義也沒有,無法證明什麼。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1 09:20:00
加重誹謗與犯罪的定義,請持相關證據資料,提出正式訴訟,由中華民國法院認定之。如上訴失敗,本人依法捍衛自己的權利,以誣告提出訴訟。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8-03-11 09:24:00自己到處傳播神意審判是行的正坐的端,是合理的善意評論,別人的臆測就是惡意呵,請問這是版主裁量權嗎?別人談版務就是惡意散播版務不合,自己散佈對其他版主的惡意評論就是問心無愧,版主裁量權真妙,令人讚歎不已。
作者: ga037588 (丹楓) 2018-03-11 09:36:00
其實講再多也沒有什麼意義啦...我不覺得該評論是惡意的,那是你認為而已。何不把證據貼出來受受公評呢?對於無謂的爭論,本人是沒太大興趣回應了,還是請各位尋正當與合法的管道去認定與申訴吧。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8-03-11 09:47:00這種氣魄就叫版主說了算!自己做了就是善意,別人說就是該下臺。這裡不就是正當管道嗎,是心虛到沒詞來可回嗎XD
那是該位板主照既定板規走的法定事項,處理違規者貼在公告的耶?這邊是自己無端先主動去講特定人以負面形容然後擲筊後散布影片,你拿這兩個在比是在逗人笑嗎?
也沒看你之前對小組長提marvel版擲筊判決有任何意見所以g版主公告了?
那是他的政見,整個板民意同意他設立跟執行,有意見就會在板規設立時提出了,在那個板推發文等於同意那個板規,並不會如你這篇文,等執行了才在那要求廢除然後噓爆XX好不?
如果按照版規,名片檔算公告?如果不算,關小組長事?
你說的照規定呀,可是g版主認為名片檔不算,小組長可以管到名片檔?
你如果又是那套等規定到才算不妥的論點,省起來別浪費我時間。
所以你也知道目前規定不到,關小組長的事?你也在浪費時間
管不管得到,我不在意啊,提起控訴的是我嗎?阿一個小組組長要讓他的板主群公開這樣作為,我也沒意見,會拿去跟親朋好友一起泡茶聊天而已。
8:58推文我看過了,你要小組長處理別放任,但問題在於違規的爭議,你與g版認定不同
你要學會看清楚再來辯護了沒?XD這案子我只是證人並覺得這不是好行為,建議小組長公平公開處理,你要講去找這篇原告跟相關的板主才是找對人好嗎?你想衝著我來,你該去我的文下幫g板主找出他那串推文跟原文標題相關的點比較有用喔。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8-03-11 18:54:00質疑關鍵打臉人才能讓證據無效啊XD
在組務是檢舉不好行為?還是違規行為?是道德審判?你提出他的不好行為哪違規再說
L大的內容至少還在違規討論,其實你可以引ptt哪一條規定來說他的行為違規,我雙手贊成,而不是說行為不好,道德審判?就像你說的marvl版對空氣擲筊是符合規定的,但你從不會說它不好?所以我才說你雙重標準
你意思是我不該出來作證看到他有錄公審影片連結貼在他個人的名片檔,該讓兩個板主繼續糾纏在是不是簽名檔,要我當個沉默的目擊者?那個板規規定有啟動條件,這個是無故貼在那散佈,你到底要比什麼?XD
阿,原來真的是要怪我不該出來作證,我不該出來說我真的看到連結跟影片,這樣不利g板主,他不能繼續抓著簽名檔打別人,嗚嗚嗚嗚,我真壞。
我..我只是看板主群在小組長底下吵成這樣,我..我好傷心,好難過,建議小組長好好處理,嗚啊阿啊。
別再讓我重複一次了,你如果只是那套「沒規定就沒關係」的論調,你拿去跟g板主慢慢共鳴就好,別浪費我時間了。
怪了,檢舉不是要按規定,講不出規定,怎被質疑又開始跳針?
你不是覺得他行為不好?就檢舉呀不另行檢舉,又說小組長放任不管
這篇就是當事人在檢舉他了呀,我為啥要檢舉?小組長還沒決定怎麼做,管了或不管也不代表我就會怎樣,你一直糾纏我到底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