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文長,就只好直接回文,之後直接在本文內做增添
在羅伯茲大法官論述中,也有敘明跨種族婚姻跟這次的同性婚姻的不同,
正面回應你的提問
五法官倚賴幾個主要案例去論證結婚權是基本權利:
在Loving案中,禁止跨種族通婚被視作違憲;
在Zablocki中,未交贍養費的父親仍有結婚權;
在Turner中,限制囚犯結婚也是違憲。
但這些案例並不能證明,「只要任何人想[按他的方式]結婚,他就有憲法權利去結婚」,
而且「以上案例沒有一個涉及婚姻的核心定義:一男一女的結合」,更「沒有提及逼令州
修改婚姻定義的權利。」
總結而言,「上訴方和多數法官都沒有列舉一個判例或其他法律資源去支持[同性婚姻的
憲法權利。這樣的判例不存在,而這已經足夠駁回他們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