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緣由:
家父與兄弟共同經營一家公司也有投資國外事業,長時間為公司在國外奔波賺錢,
家父原本為公司之負責人,大伯管錢,二伯管帳,但是後來因為伯父們要霸占公司
,伯父們用心計畫要做掉家父,並吞掉整間公司.
首先利用爺爺(掛名股東)之名義,以家父長時間不在國內無法經營公司為由撤換家父負責人之職位,
利用家父不在國內之期間,以假股東臨時會通過撤換董事長之決定,並向經濟部登記變更.
後家父回國之後得知負責人遭撤換一事,本想提告,但經考慮後提告會要告祖父,
幾經考慮之後顧慮父子關係,及家醜不外揚之下放棄了提告的想法.
但之後不但伯父們利用祖父變本加厲捏造事實控告家父家暴,造成祖父精神壓力
,法院最後裁判法官自由心證 一群人說你不好 我也只好說你不好為由
判發通常保護令一年,令家父不得接近祖父
而且開第一庭伯父們提供的錄影光碟,對他們的判決不利,
竟然可以在私底下換成另一塊經過變造與剪接的光碟提供給法院,
有可能造成法官最後的誤判.( 親身經歷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
告家暴的用意就是要討回原本家父自己花錢買的土地
當初為祖父借名用贈與的方式過戶的
之後伯父們利用完祖父後,勾結一個姑丈將祖父強行送往安養院軟禁,
期間並向住家附近鄰居敲詐並散撥謠言說祖父快不行了,一戶要敲詐三十萬才要把土地過
戶,共十三戶(其中不乏低收入戶,或者全家只剩媳婦在當經濟支柱的艱苦人家),
最後弱勢的鄰居,實在沒有能力與之抗衡,只好被迫花錢了事.
實在是為富不仁,泯滅良心,竟還對外宣稱為家父指示的.
(鄰居當初因為建商蓋房與地主平分,但地主賣掉地上物給附近鄰居並簽訂切結書,
說如果農地可以分割,須無條件把土地過戶給建物所有人,但二三十年前農地無法分割只好
把土地登記在當初我們家族向地主購買四戶之下,以祖父為土地所有人)
接著外來的姑丈當起村莊內共有地重劃分割的原告人,配合代書對村莊內五百多人提告,
並與代書聯合幾個大地主,把他們的土地劃分在重要地點 ,路邊 ,角地
導致原本有些村民有建物但土地被分配到別的地方 ,變成要被強制拆除,損失建物,
無力重建!
然後在去年因為三年一次的董事會要招開,不過公司一直遲遲沒有通知,想利用拖延戰術,
拖過七月份沒有改選就用舊的董監事,或者安排他們自己的人馬擔任,
但父親預防他們會出這招,提前向經濟部辦公室提出質疑,並且對公司開罰,
強制開股東會議,股東會議過後 ,竟然提出解散公司的作法並利用大股的優勢強行通過
經後來調查 原來一年前利用姑丈的名義成立另外一家公司並將
公司業務直接轉向另外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利用原公司設備 做新公司的工作
掏空公司的資產.直到公司結束營業的當天 ,父親花錢標下原本屬於自己部分的機械
,當天提領現金去交付貨款 ,但經姑丈(最後任負責人)刁難無法處理龐大現金為由,
在快三點半時,要求到銀行匯款為準,並拖延我們要到隔天才能
拖運機械準備當晚要大肆破壞我們的資產,有幸在警方的強力協調下才
勉強讓我們搬運機械出來.
過後沒多久被軟禁的祖父,最終還是難逃客死異鄉的命運,在安養院抑鬱而終.
沒想到生前最相挺的兩位兒子與一位女婿在剝皮似的剝光他所有動產不動
產(包含家父建物的土地所有權,三十幾坪土地分給包含姑姑在內四~五個人共有)
以及分配他所有的帳戶金錢至少兩千多萬後,將他軟禁起來,不讓他回家安享天年!
最後家父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出告訴 ,告發伯父二人業務侵占,背信等罪~
問題:
1.
請問家父在公司後六年實領分紅為每年十萬元左右,但公司為來料加工業者,
實際加工金額總營業額每一年至少一千三百萬以上,扣除帳上營業成本八百萬左右,
實際盈餘約為五百萬左右.
但伯父利用假交易發票虛報公司成本將損益做到平衡,
在沒有直接證據下有沒有辦法,迫使檢事官調查公司帳戶盈餘 與 公司會計外帳是否吻合
或者有無方法可以配合國稅局調查公司發票來源是否真實
(之前問過國稅局,但國稅局回復,只能很確定的哪一張發票跟哪一家公司買的要自己蒐證
對國稅局檢舉,他們才會調查,而且國稅局以人手不足,無法很全面的追查公司不法的逃漏
稅,消極地請我們自己想辦法,目前是卡在知道他們之前作帳的方法就是這樣子,
但是苦無門道可以突破他的不法)
2.
請問伯父管帳期間
可否利用職務之便 開公司支票為自己兒子娶媳婦 整理房子
購買家具家飾支付其費用,然後再以公司紅利名義
分紅給家父在沒有相關證據佐證他實際購買金額
以一個大約金額匯款,自己開公司支票沒有再把借的錢匯入公司
有沒有辦法證明這個作法違法
(因為檢事官以伯父事後有把花的錢分給家父,疑惑的點在公司的錢可以供私人任意使用,
後來才分紅給股東嗎?伯父身價千萬甚至億的人,
為什麼自己有錢不拿出來支付要以公司的錢支付)
3.
另對方辯解公司分紅以外帳角度來看每年只能分得十幾萬元
這個部分我方是否可以提出家父為負責人期間 外帳比對總營業額與總成本
假設差不多 但是公司還有閒錢可以買機械,土地 ,加上每年每個股東
還可以分配到一百萬至兩百萬的錢是從哪裡來的?
(因為今天檢事官說了一句 不能自證其罪,
還有不能以外帳的盈餘來比對實際上公司帳戶的盈餘,說檢事官沒有義務要配合調查)
以上懇請版上能人解惑 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