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個資法的詳細條文
http://www.boaf.gov.tw/boafwww/index.jsp?a=content&mp=3&CuItem=276820
在【法務部100年9月26日法律字第1000017452號函】當中提到...
三、至於被繼承人之往來明細中涉有第三人(即受款人)之姓名及帳號等資料,如該第三
人為生存之自然人,則該等資料即屬個資法第3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
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之規定;如繼承人向銀行請求查詢,就銀行而言,即屬特定目的外
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3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為之。
這裡指的應該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
http://0rz.tw/b1NJj
第二十三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主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我家的情況似乎並沒有符合以上四點"特定目的以外"之原因。
但我找不到"特定目的"的解釋/涵義...
另外有提到"如該第三人為生存之自然人..",我想這個意思就是若受款人已死亡,
即不受個資法之保護,農會就可以讓我們查,但是我們就是想要調查受款人是誰啊...
怎麼知道受款人為在世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