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士您們好
想請教您們法律上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騎車在光復南路往基隆路方向時
我女朋友的手機掉在馬路上了(共三線道,掉在中線偏內側車道)
我將機車停靠在路旁 步行至車道撿拾手機
已示意後方車輛(一台轎車,在中間車道)慢下來讓我撿手機
那時是紅燈時間 且當下車輛不多
在我撿完手機起身一剎那 走約一步
我人就被一台機車撞飛
個人感覺他的時速約有30至40
在那之前是完全沒看到那台機車
連我女朋友在路邊也沒看到
撞擊地為中間車道靠近外側車道
我個人為挫傷及擦傷 有驗傷
對方是腰椎有骨折 已住院觀察
對方目前似乎沒有和解意思
已進入等待車禍判定結果
以下是我的問題:
1.以當時情形來看我的角色是否為"行人"(我個人判定是)
如果是,那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路權的界定為何
2.呈上,若我的角色為行人,為何在筆錄的那張三聯單需要有我的機車車牌
以及做筆錄時需要我的行照及駕照
3.請教各位對未來的情況分析及責任歸屬問題
謝謝各位
以上為目前小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