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親友是 刑事毀損案(告訴乃論) 的原告
由於檢察官根據證據 擬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送來了一份"刑"事庭通知書
希望當事人(被告) & 原告(受通知人) 能夠"調解" (告訴乃論)
但是原告(受通知人),不想調解,只想讓被告接受司法判決(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二年以下)
"表達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交予法律裁決"
可以不出庭嗎??
原告(受通知人) 是否不出庭調解庭 , 就代表調解不成立? 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還是無論如何都要出席調解庭?(因為討厭看到被告的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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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被告已於警察詢問筆錄供承不諱
全盤承認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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