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於7月1日借50萬給李四
雖說是借,但是沒有寫借據,且是拿現鈔給李四
後來發現李四沒還錢的意思,所以告李四"侵占"
且張三向檢察官說當初五十萬現鈔是暫放李四那邊
但是後來李四卻不還
檢察官追查金流發現李四在7月9日跟7月10日各存入現鈔25萬,且拿來投資股票
但是李四不認帳這筆錢是張三給的現鈔,說張三根本沒給他錢
但也無法說明這筆錢哪來的
請問若張三沒錄音也沒證人可以證明他拿過現鈔給李四,這樣侵占罪有無可能成立?
又若交付現鈔時,有監視器拍到交付過程,也有調出來
但李四卻說,是張三跟他買黃金,黃金已經先給張三,他才跟張三拿現鈔的
這樣要如何定李四的罪,或是純粹是民事?
有無判例或法條可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