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姊跟姊夫婚後買了一棟大概一千萬的房子(預售屋),貸款600萬,約定頭期款是姊夫
出的,貸款一人一半
婚前沒有其他財產上約定,房子目前是登記在姊姊名下,姊夫也說是給姊姊的
如果將來離婚時,姊夫有現金100萬,姊姊名下只有這一棟房屋,房貸還有300萬沒繳清,
姊姊也不想把房子賣掉
依法定財產制,姊夫的婚後財產100萬(現金),婚後負債400+150萬(已清償)+150萬(未
清償),財產-負債=-600萬
姊姊的婚後婚後財產1000萬(房子),婚後負債150萬(已清償)+150萬(未清償),財產-負
債=700萬
這樣姊夫對姊姊還有65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是實際上鬧到要離婚,通常雙方已經水火不容
姊夫不一定願意負擔剩下的150萬貸款,通常也會要求該有的650萬
這樣就會變成離婚時,姊夫身上有100萬現金,然後要姊姊拿還出650萬,也不願意再負擔
剩下的150萬
姊姊空有一棟房子,沒有現金,要自己負擔剩下的300萬,實際上一點保障也沒有
這樣的話,請問現在將房子改成共同持有會不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