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規約說可養狗;管理會決議不可到中庭

作者: pjoe (Bye!Yesterday)   2014-07-19 08:34:00
請教各位先進,
規約內明文規定可以養狗,但狗主人需負管束狗狗與清理便溺之義務。
(亦即可在中庭、花園等地方遛狗)
但管委會決議不可以在中庭花園遛狗。
這樣的管委會決議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違反,如何救濟?如何主張權利?
謝謝各位先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19 08:51:00
法規不能改??? ^_^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7-19 09:18:00
如果經區權會決議修改規約,這樣沒有違反之虞您只能到別的地方遛狗了...而管委會決議不得於中庭遛狗,並未違反規約的可以養狗沒有影響到您養狗的權利,自然無法去主張什麼了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4-07-19 13:34:00
養狗跟蹓狗兩回事
作者: ixixet (= =)   2014-07-20 09:43:00
在會議中表達,比在這裡爭推翻眾人的決定快餘就同樓上幾位所述。在家裡養狗跟公共空間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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