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約好說會贏的律師今天見面
就是說五萬的那位
今天早上就突然打來
直接說新法不保障我們
就說我不必去找他了
就這樣.......
好難過
這下不是我不找律師
唉...鄉民各位~我真的有聽各位建議了
但85年爸爸去世為何不適用???
看條文不是可以追朔嗎??
要放棄了嗎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先建議你找律師
: 個人覺得K大可能不適用1153
: 因為現在的民法第1153條已經修好幾次了
: 而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所以應該是適用當時法律,也就是1996年當時的法律
: 建議看一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然後第1-1條第2項規定,可能比較適合你用
: 但是,300萬對小民來說金額太大
: 建議找個律師吧,而且要是好律師!
: 否則一輩子都會被這見是弄得很煩...
: 第 1-1 條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
: 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
: 棄繼承之規定。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
: ※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 第 1-2 條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 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 第 1-3 條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 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
: 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
: 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 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
: 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 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 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
: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7-21 08:07:00@@找另一個律師?
作者:
bigjm ( 欲說還休 )
2014-07-21 08:50:00找別的看看另外建議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提高預算 一分錢一分貨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07-21 08:56:00
五萬,是七、八年前的費用....參考看看。
現在是提高錢就可以贏得意思嗎?重點是我想問我真的不符合新法嗎??
提高價錢不等於可以贏,還是去找別的律師看看是否有辦法
不符合新法阿,我那篇不就說了@@,裡面有可以主張的答案
快拿齊全資料去找律師 就算沒有委任成功也可以讓人家專案為您判斷處理方式,如果律師認為他可以處理就委任他處理,你現在處境比一般狀況麻煩捏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4-07-21 12:24:00
新法確無適用之餘地,但a大提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似可適用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訴字第 2517 號 民事判決
文章代碼(AID): #1JoexY5P我也覺得上文有提到對原PO有利的法條關鍵部分。
作者: iketech 2014-07-22 13:35:00
我有跟你類似的處境,這種事自己要多努力,沒法全靠律師。
作者: ixixet (= =) 2014-07-22 21:02:00
一個判決不等於全部,不同事實在法律上會有不同結果~不是全靠律師~但還請原PO備妥資料諮詢或委任~比較好...有缺漏的陳述~和不符需要的陳述~或不努力的託付~都不妥仔細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