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我是位攝影師
因為朋友的朋友(代稱A)想拍寶寶照 剛好我前陣子有做一個活動
所以有優惠價 A因此先付訂金2000元 保留這個優惠
我也請朋友拿合約書給對方,因為是朋友的朋友就沒有當面簽完拿回~
後來對方一延後拍攝時間,我也讓他享有優惠可以延後~
但現在她突然說因為小孩會怕 決定不拍了!
想要取回訂金2000元
請問我可以不退還這個訂金嗎?
我查了一下
依民法第二四九條之規定, 所謂訂金係指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
其契約視為成立。
所以既使正式合約書還在A那邊,她不願意拿出來,契約還是成立的吧?
因為對方有點硬,我也儘量配合時間上的要求,但說退就退實在無法讓我服氣~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