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ly5566 (å°ˆæ¥çš„酸民)
2014-08-22 00:56:03因為明天有一場演唱會
我有多兩張票,於是上FB找買家買
本來說好要跟我買,當天面交
因此就沒有再去找其他買家(好幾天前就說好了)
結果前一天晚上10點(也就是今天晚上)
才跟我說她因為有比較後面的票
所以才想換買更前面,但他後面的票賣不出去
所以也不跟我買了(這個理由之前也完全沒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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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種時候要我怎麼找人來買呀
即然是用FB訊息達成雙方合意且相對
買賣契約自然就已經形成了
這樣說不買就不買,我是否可以告她債務不履行
要她履行契約呢?畢竟演唱會門票,是過了演唱會就沒價值
是有時效性的商品
另外一點,她爸爸剛剛打來跟我說
我不能跟她計較,因為她只是一位12歲的小女生
但是FB的大頭貼她是放一張很成熟的照片,她也沒表明她才12歲
很多案件不也是這樣嗎?看不出未成年但援交不構成姦淫幼女罪
這個部分應該也是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吧
最後,如果我真的告她(或她爸)
在以原就被的情況我需要往反台北到中壢
是否交通費也可一併向他要求給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