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網站有個特性
1.大多不架設在國內
2.沒有具體的營業地點
3.現金給付由第三方團體
舉例 假設有個A網站的點數較賭點 一點B網站販售1元
使用者要買賭點才可以進A網站賭博且A網站不直接換錢, 換錢找B網站換
4.網站架設在國外
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
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
1. 賭博網站沒有在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以出入的場所, 因為人不可能進到電腦內
2. A網站並沒有營利 B網站並沒有賭博 換言之 A, B 沒有違反268條
3.重點中的重點 , 犯罪事實在國外. 因為賭博網站在國外
這樣根本不受中華民國法律限制
這樣, 為何屢屢警察會去抓賭博網站, 他為啥可以成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