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事實上已經在打官司 表示兩造極可能對
本案事實是用啥法條以及怎樣解釋法條有不同意見
刑法方面對法規的約束是罪疑惟輕 基本上照顧被告
但是民法的話 記得這幾年來最常聽到的是
法官要如蒙眼的正義女神一樣不偏不倚地執行
當事人進行主義
換言之 官司任一造自己找不熟法不熟程序的人打官司
輸了的後果該當自己吞
撇開兩造中顯然有一造是肉腳的狀況 只考慮兩造
都是打官司的高手 這時候法官面臨最艱難的狀況:
兩造主張的適用法條和法律解釋都很有說服力
這時候法官如何決定最終適用的法條和法律解釋
以便寫在判決書上最能夠體驗法律的尊嚴和賦予公平正義
(而不會變成教科書的負面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