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分管契約之成立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4-10-07 01:30:32
※ 引述《TheMidnight (惡夢)》之銘言:
: 民法820條關於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數決定之。
: 其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 有認為即指分管契約。
: 關於分管契約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 在我的理解裡面,債權契約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 也就是要全體同意為之,故分管契約之成立也需要全體同意。
: 但有人認為分管契約規定在820I裡面,應該適用多數決。
: 想問一下實務上,分管契約成立是多數決還是全體同意?
: 我查了一些關於分管契約的實務見解,
: 多數是對第三人效力的討論,
: 而96台上2025決分管契約之成立,則是在討論第三人傳達意思可否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 並沒有解釋意思表示一致是全體同意還是多數決即可。
: 求助 QQ
: 需要實務處理方式。
分管契約係全體共有人間協議各自分別管理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契約
(民法物權2010.06增2版,王澤鑑,p.298)。
而分別共有人其應有部分係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
故該特定部分亦存在全體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是若欲對其為占有而管理,概念上理應當獲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復於民法820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多數決。
蓋依文義解釋:多數決之適用乃共有物管理的原則,契約約定是其原則的例外。
既契約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其性質屬債權契約,按民法153條以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
又同法820第1項多數決之適用係指管理行為而言,不能混為一談,併予敘明。
再者實務上,98年修法既認共有物管理行為屬低度行為,而修正得以多數決決定。
卻無修正分管契約文字部分,應認其並未為更改,仍適用修法前實務,
請參89台上585判決,有指明分管契約應由全體共同協議訂定。
惟噩夢大提到的代理權說或處分權說,
似乎是用於解釋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其所有權移轉的權源,而無關分管契約。
以上為淺見,敬供參考。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4-10-07 02:09:00
惟噩夢大提到的代理權說或處分權說←這裡看太快疏忽了,誤會噩夢大大了。抱歉。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10-07 11:41:00
分管契約是專有名詞,820是所有共有物的管理,實際上還有其他法規先不論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7 15:09:00
那我又要問問題了,多數決出租共有物,請問租賃契約當事人是誰?全體共有人或是同意的共有人?也就是契約由誰負瑕疵擔保責任呢?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4-10-07 21:19:00
糟糕,這沒念過有相關的實務...小弟推理多數決租賃契約出租當事人只有同意之共有人但租賃契約之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就是說不同意之共有人享有應有部分比例之租金收益並負擔應有部分出租之不利益。但在共有外部應負擔契約瑕疵擔保的只有契約當事人就共有物瑕疵由共有人內部依822分攤。不知這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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