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Midnight (惡夢)》之銘言:
: 民法820條關於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數決定之。
: 其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 有認為即指分管契約。
: 關於分管契約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 在我的理解裡面,債權契約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 也就是要全體同意為之,故分管契約之成立也需要全體同意。
: 但有人認為分管契約規定在820I裡面,應該適用多數決。
: 想問一下實務上,分管契約成立是多數決還是全體同意?
: 我查了一些關於分管契約的實務見解,
: 多數是對第三人效力的討論,
: 而96台上2025決分管契約之成立,則是在討論第三人傳達意思可否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 並沒有解釋意思表示一致是全體同意還是多數決即可。
: 求助 QQ
: 需要實務處理方式。
分管契約係全體共有人間協議各自分別管理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契約
(民法物權2010.06增2版,王澤鑑,p.298)。
而分別共有人其應有部分係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
故該特定部分亦存在全體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是若欲對其為占有而管理,概念上理應當獲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復於民法820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多數決。
蓋依文義解釋:多數決之適用乃共有物管理的原則,契約約定是其原則的例外。
既契約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其性質屬債權契約,按民法153條以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
又同法820第1項多數決之適用係指管理行為而言,不能混為一談,併予敘明。
再者實務上,98年修法既認共有物管理行為屬低度行為,而修正得以多數決決定。
卻無修正分管契約文字部分,應認其並未為更改,仍適用修法前實務,
請參89台上585判決,有指明分管契約應由全體共同協議訂定。
惟噩夢大提到的代理權說或處分權說,
似乎是用於解釋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其所有權移轉的權源,而無關分管契約。
以上為淺見,敬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