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公司假日安排大型活動強制參加一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7 22:04:42
加班費的請求權多數認為時效為5年
理由:加班費是工資的一種,而工資是一個月一個月給付
   符合民法第126條規定之「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實務見解亦有採5年短期時效者: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
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
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經核原審認被上
訴人並非每月均有加班,縱有加班,各該月份之加班費金額亦不
相同,認為不屬本條所謂定期給付之債權,乃將本條所謂「定期
給付」之適用,解為須每月均有加班之事實,及每月加班所得之
金額應為相同者,始足當之,其解釋及適用法律,似有未洽。況
有關加班費之發給方式,上訴人是否應按月隨同薪資發給,或待
提出申領時始給予,或以如何方式、期限給付?原審關此事實之
認定,均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自無從據以認定本件加班費之給
付是否屬定期給付性質,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
※此見解打槍,下級法院認為請求權時效非5年之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9號判決
5年短期時效之適用乃以「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為前提,
然本件有關加班費之給付,並非每月均有加班,縱令有加班,各該月
份之加班費金額亦不相同,故應非屬定期給付之債權而無短期消滅時
效之適用。
※ 引述《k945 (半殘阿宅 in 竹科)》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請教公司假日安排大型活動強制參加一問
: 時間: Tue Oct 7 15:36:05 2014
:
: 請教一下各位...
:
: 小弟的公司將於某星期六安排大型運動會.
:
: 雖然沒有公開強制參加.
:
: 但是卻發公開信強調"除婚/喪/出差"之外,一律得出席參加
:
: 未提是否有"補休"或是"薪水".
:
: 公司主管也一直提起該活動屬於"正常上班日".
:
: 甚至還有主管以考績為威脅強迫不得缺席.
:
: 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法?
:
:
: 另外公司不公開宣布該日活動是否為上班日,也未提補休,薪水等行為.
:
: 可以向哪個公家單位申訴嗎?
:
:
:
: 謝謝~
:
: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08 01:39:00
高院見解是加班並非固定所以不是定期最高院認為 倘只要加班 加班費是固定在下個月或別的固定期日給付 就滿足民法該條之定義 是這樣解?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10-08 09:44:00
話說 這篇回文會啥要出現前篇的推文?回文不該有推文吧 除非要拿出來討論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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