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
最近要退訂一件在露天購買的商品,
我已在露天內的悄悄話中,與賣方言明會支付運費與相關之手續費,
但賣方堅持不肯取消交易,並言要提出告訴。
目前已查過網路上的資料,
得知消保法第十九條有七日猶豫期之規定
而賣方於其賣場中有上萬件商品,能確認為企業型賣家
但法條中另有需退貨或書面通知之要件
書面通知之部分,已至警察局詢問過,
警局人員言這只是民事問題,無法幫忙查詢賣家之切確地址
故無法寄發存證信函
剩下的管道僅有退貨一條,但該商品的運送方式為7-11的貨到付款
無法由我這邊主動進行退貨,
且其系統運作方式,為需期滿七日方會進行退貨
等於是完全規避掉了七日猶豫期的退貨要件
請問,屆時於法院若提出露天悄悄話之內容作為證明,
能符合法條中的書面通知之要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