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訴訟法 第 472 條 473 條

作者: llibs38 (llibs)   2014-10-09 11:23:59
刑事訴訟法
第 472 條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第 473 條 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
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之;其已拍賣者,
應給與拍賣所得之價金。
1.以上兩條,如果我是該權利人,是否必需在三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
如超過三個月,該沒收物將如何處置呢??
2.如果我聲請發還後,依實際作業流程,我大約會在多少個工作天後取回該沒收物呢??
(該沒收物是一筆錢)
謝謝各位!!
作者: windwater (風水)   2014-10-09 12:19:00
如果是不起訴的話,結案以後就會處理。如果是起訴到法院,等判決確定後,地檢署執行科會處理如果被法院宣告沒收的話,錢就不會還你…那個是什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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