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原告引消保法之舉證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09 16:17:37
消保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根據上面兩條 是否消費者受到商品損害 提告的時候只要舉證證明
原告所受損害存在 且該損害和商品欠缺有因果關係
就夠了
至於像是有欠缺的商品到底是設計還是製造有欠缺 或者是問題出在運到經銷商
的時候使商品受到損傷進而傷到消費者 都不減損消費者的向
商品的設計 生產 製造或者經銷商求取完整的損害賠償?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10-09 16:53:00
為什麼原告要自己去證明損害跟商品欠缺因果關係你是不是打錯字間確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09 17:10:00
嗯...應該是間確有XD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10-09 18:51:00
法律用詞,可能瑕疵比較精確一點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10 13:52:00
製造商自己要去找代工或零件求償消費者只管找製造商對於責任如何分攤消費者並不關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