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飼料管理的部分小的有點疑問
農委會的網站Q&A說:
(一)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及第3條之1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
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
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
故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均改採「正面表列」方式,
即經本會公告之物質才可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表列之物質則不得使用。
來源: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3723&print=1
飼料管理法第3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
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
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
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
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
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也就是說要件是:
1.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2.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這樣不在公告之列的食料為什麼是"不可以用",而不是"不適用本法" ?
好像要加上 "非前述飼料(添加劑)不得用於 @#$%^...." 才是正面表列對嗎?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17: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