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問:
甲16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將向其同齡同學乙
就借來的動產a物,在未得法定代理人丙同意下
出賣給善意不知情之丁
分別就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來看
1.債權行為:
甲與丁之買賣契約因未得代理人丙同意,效力未定,應無疑義
2.物權行為:
依通說見解,甲無權處分乙之a物,係屬中性行為,不需代理人同意。惟未得原權利人乙
同意,不生效力。
問題在善意之丁適用善意受讓制度問題:
若甲之代理人丙,拒絕承認甲、丁之間的買賣契約,該契約無效。
那善意丁是否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a物?
即:善意受讓制度是否依原因行為的消滅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