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憲法本文自治規定

作者: y11971alex (Indigo)   2016-04-27 10:10:53
最近在讀憲法本文,發現省自治跟縣自治有點不同:
一、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縣自治法為何不用?
二、省自治法發生障礙,由五院院長組織委員會,司法院院長主席,但縣自治法
沒有相應的規定,為何?
又規定:縣實施縣自治。卻不規定省實施省自治?
這跟國父說縣是自治單位、省為中央派出機關有關嗎?但是又規定省長民選,省
議員民選,省又有專屬權,難道可以不實施省自治?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4-27 14:03:00
也許縣的數目太多 請查清當年中國多少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4-27 14:11:00
1. 分層負責
作者: y11971alex (Indigo)   2016-04-27 15:48:00
共2045個縣。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4-27 16:25:00
因為當初一個上面沒人,一個上面有人。是說省也虛級化掉了,沒有自不自治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