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cas588 (CACA)》之銘言:
: 另一個問題是 今日按公部門給于人民陳情方式來辦理
: 公部門卻公文書回覆 部會給的""內規""並沒有這條
: 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害 是不是中央標準法第二條來說
: 內規 永遠大於 命令 更大於 法律
子法不可能大於母法,果真如此,這樣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實質違法!!你說
的情形是「陳情」,陳情係行政程序法?168以下,行政機關確實是依同法第170應訂定作
業規則沒錯,且陳情係非正式的救濟管道,若人民有權益受損,仍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救濟。
你說的公文書應該仍是對內的「行政規則」,對外並無法律效力,亦是你指的「內規」,
所以你今天遇到的情形僅是你們行政機關內部的問題(即究竟應依公文書或你長官所謂的
內規)
再來,內規也是命令的一種,所以並沒有內規大於命令這種說法,命令亦有許多分類,則
不再多言。
綜上所言,內規等於你講的命令,法律一定比他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