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前輩,假設我欠了對方100萬,當初有訂契約載明每月要還10萬,
如果有一個月沒還足10萬,就可強制執行全部金額。結果我第一個月只還6萬,
但對方卻持契約公證書向民事執行處聲明強制100萬元。
但當我跟民事執行處說只能強制94萬,因為我有還他6萬(有銀行匯款轉帳紀錄)
但民事執行處卻告訴我他們只能依公證書、判決書認定,他們不具有裁判能力。
然後當我跟他說,可是這樣我6萬元不就白白被對方吃了,
民執處的人卻告訴我那你自己去尋求法律途徑.......
所以想在此請教各位前輩,我該依何法條提告,才能拿回我的6萬或是強制金額可以更改?
是要告對方不當得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