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各位大大好
最近在網路上某些公司有些糾紛
他們認為我部落格指摘的某件事
是不實的,於是對我提告誹謗
後來我找到過去他們A員工的文章
發現跟我講的事情一模一樣
那位員工可證實我所說的事情為真
本魯打算主張大法官解釋509號: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而在上個月收到警察通知,當下已經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之規定,向該管司
法警察請求移轉至戶籍地,已成功移轉。
預計下個月會去做筆錄,只有一部分讓我很擔心,A員工有習慣固定刪文,很怕那篇關鍵
的證據會被刪除,所以打算在做筆錄時向司法警察遞狀請求保全證據,而依刑事訴訟法21
9-3後段規定:
....。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只是我查了司法院的書狀參考範例刑事訴訟部分,保全證據狀只有偵查中與起訴後兩種格
式...
請問如果我要向司法警察官聲請保全證據...
該是口頭請求就好,還是要自擬保全證據狀?另外保全證據需要多少費用呢?
不好意思,文有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