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各位大大好,不好意思
想再發一篇文,請教一個實務上的問題是:
最近在網路上某些公司有些糾紛
他們認為我部落格指摘的某件事
是不實的,於是對我提告誹謗
而事實上,他們對我提告的是兩篇文:
1篇是在部落格寫的,裡面有明確指名是哪間公司,所以這部分打算用大法官解釋509號來
主張
另外一篇是在臉書寫的,但沒有指明是何間公司,當時許多網友紛紛在留言底下問是哪間
公司,可是我並沒有回應,而這部分我打算截圖網友詢問的留言,證明客觀上不特定多數
人並無法對行為客體有相同認知,說明客觀構成要件欠缺,自不成立犯罪
後來我得知,該間公司把兩篇文章都拿去提告,並說:
"檢察官看懂在說誰就好了"。
這點我有點納悶,因為這是兩件事,尤其是臉書上那篇,我可以證明網友未能從文章中得
知是何公司
只是又擔心,檢察官早就認定這兩篇文章是在說同一對象
想請問各位法律前賢,檢察官在認定的時候,會''分別"就此兩篇文章各別求證網友皆對
客體有相同認知,還是會就其中一篇求證後,再與另外一篇做連結?
想請問實務上檢方是怎麼處理這種一篇未指名道姓一篇指名道姓的妨害名譽案?拜託各位
先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