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前輩大家好
最近被高中老師詢問一個問題
但因為我不甚確定
所以想請教各位的專業意見
我老師95.08.01時進入高中(市立學校)任教
然後他最近才發現當初人事在敘薪的時候搞錯了
少算了他當少尉的年資
然後依照行政程序法131條
人民的請求權時效為10年
但是這條是在102年才修法的
那我老師的請求權時效是否仍是適用舊法
因而在100年的時候就時效消滅了?
還是因為新修法的關係,所以時效可以延長至105年8月?
又,本條的請求權時效是否是從知悉時起算?
還是於事實發生時起算?
在此先感謝各位版上前輩的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