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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是學生,在學校(關渡)附近尋找租屋,從五月就藉由永x仲介看上一間房子。
六月初跟房東簽約,因為是舊屋裝潢,還沒裝潢好,所以起租日設在7/10,可是我們九月
開學才會開始住,但是已經把家當都搬過去了,鑰匙也給我們了。
因為有仲介,所以有簽定型契約,如果甲乙方一方違約,要賠一個月的租金。
結果6/26房東說這棟屋子有可能要賣掉,要請我們搬走,並且會賠一個月違約金+還訂金
。因為說還不確定,說四天後跟我們確認。
也就是6/30今天,他跟我們說確定賣掉了!請我們在十月的時候搬走,買主是要馬上搬入
的 所以不可能跟他續租
(覺得房東很可惡!他同時跟我們的a業務說要租,另跟一家業務b說要賣,我們並不知情
!)
可是我們不想搬,畢竟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在找房子,還有搬家!
尤其我們學校那邊是學區+穩定住宅區,通常都是學生在七月退租,然後就馬上有人續租
,所以基本上我們九月再去找房子應該是找不到什麼房子。
尤其我們又不是本地人,不會在7、8月的時候回台北看房,所以對我們來說,再找房子極
不方便,也不願意妥協。
基本上業務根本不想理我們,他還收了6000元的服務費...
請問現在我們要搬出法律跟房東說嗎?
以下是我的東吳法律系朋友給我的意見:
(一)按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
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規定亦即俗稱"買賣不破租賃"。
(二)本案中,妳(乙方)已簽定租賃契約,更有搬入家具等事實行為,應可推定房東(甲方)
已交付其屋,乙並有佔有之事實。今縱甲已將其屋為所有權讓與,該屋之受讓人亦不得以
此契約對抗乙,是故乙仍有權繼續佔有該屋。
(三)結論:
乙仍可本其租賃契約,繼續為使用收益該屋。
相關條例:
房東賣屋對租賃契約的影響-「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規定,原則上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過戶,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依原
條件承租至租約屆滿,而不影響原有房客的權利,此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但「買賣
不破租賃」有下列幾種例外:
1. 在承租前房東已開始賣屋(我們在租房的時候並不知道他同時在賣房!)
2. 未經公證之租期超過五年的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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