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約3月初,在北市市民大道下重慶路口等紅燈遭人從後推撞,車子因為是公司貨車,貨車車斗微損人沒事,但對方汽車車頭凹陷,氣囊爆開有受傷,現場馬上報警,但對方卻車留現場,人跳上計程車走掉,車禍後續就由保險公司出險維修車輛。
約6月底收到偵查庭通知,列為過失傷害被告出庭,因為第一次收到刑事通知很緊張,就依通知出庭,庭上就依程序詢問事發經過及處理,對方提告卻沒出庭,檢查官說會再通知。
請問各位這樣案件成立的可能性?
另外還有一個疑問,對方為通緝犯,通緝原因不知,那天出庭完,公司有接到他電話,有點恐嚇意味,想問為什麼通緝狀態還可以提告別人,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