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range722 (orange722)
2016-07-29 10:26:19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二款中的遊樂票券
請問在哪邊有清楚且公允地定義遊樂票券包括哪些票券嗎
還是這只能主觀隨人定義呢?
我剛大概搜尋了一下 找不到相關的資料orz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