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9-05 09:51:29: 不才找不到能滿足這些判例的換算公式
: 有沒有數學或法律專家能提出換算法的?
: 合併執行到底有沒有公式?
說到這個我還是覺得刑法51條沒有完全解釋這種判法;
合併執行多個有期徒刑的範圍,
介於被判最重刑與加總刑期之間,這個值不能超過30年。
像文中的例子常常都是2年~30年的範圍,然後判個5年?
而這種判法應該不能拿行政裁量的原理來套用吧?
是不是有某種原因讓法官裁量最後加總的不法性質,
讓合併執行最後的值偏低,而不會去往加總的上限靠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