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第一次要告人過失傷害,有些問題希望能跟版上的專家們請教,謝謝
以下以告訴人A與被告人B代稱
A於自宅被B失手造成受傷,A當下沒有報警,僅隔日去醫院看醫生,之後陸續復診,
目前經過了約4個月都還沒好。
目前B處於失聯狀態,現在A想要對B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但是因為當初沒有報警的筆錄記錄,現在有的證據只有:
1. B曾在A的臉書留言承認自己手滑→有臉書截圖
2. B曾寫信給A討論醫藥費的負擔問題→為電子信件
3. 診斷證明書。
請問,這樣的證據能呈報給法院嗎?
擔心會被視為舉證不足或者為積極舉證而不起訴。
另外,有其他兩位證人(C、D)能證明B有造成A受傷,若上述3項證據被認為不足,
是否可以在一審時提請法官找來證人?
先謝謝各位的意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