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添附的一個Bug

作者: nazo (地頭蛇蛇)   2016-10-27 17:06:52
各位學長學姐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民法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乍看之下好像很順,但是動產既然已經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根據一物一權主義,動產所有權已經消滅了,不動產所有人,又怎麼有辦法取得動產所有權?
請問各位大大,這是立法者的bug嗎?印象中好像游進發老師有提出類似見解(還是沒有),適用上沒什麼問題,就只是邏輯上面想不通而已,謝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27 18:00:00
文字說明問題而已,實務跟學說都做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物之所有權的解釋。不用著墨過多…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0-27 18:07:00
實務是萬能的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6-10-28 11:36:00
他沒有先取得動產所有權又怎麼能只剩下一權....否則動產所有人有動產所有權但是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整個所有權會變成兩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8 12:19:00
法條文義有點問題,不過不影響啦動產因附合可作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的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其實變成成分就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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