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ucB6fBh.jpg
如題如上圖
我的老師及王澤鑑王老師都是認為
甲之居所=金門 住所=彰化
但民法第23條如下
http://i.imgur.com/6SAz2rh.jpg
故我有了幾個問題:
1.甲於服役時居所為金門無誤,但住所在何處?
2.民法第23條所謂特定行為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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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看法是
甲於服役時設定居所於金門
依民法第23條視為住所
又依民法第20條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故甲服役時住居所均在金門
但如此一來又與老師之看法不同
想請各位先進指出我的看法錯誤之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