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7-07-19 01:11:20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7-07-19 01:15:00因為貝帝布推文沒人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8條不用罰金而20條要罰金。為何?
你的也不會有人正常回你啊,bettyboop!!!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7-07-19 01:26:00問題不明確嗎?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7-07-19 01:27:00沒,主要只有槍枝的問題。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7-07-19 01:35:00
刑法真的沒規定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7-07-19 01:42:00怎之前聽警察說台灣人民不能藏有槍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的罰金或併科罰金如不繳會強制扣銀行帳號嗎?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7-19 04:43:00自首有減刑
作者:
tgsh (宗師)
2017-07-19 11:13:00你不就知道是依據哪個條例了為何還堅持看刑法???????
刑法有規定,但條例是特別法;千萬不要怕執行,你是暗黑王勒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5-1條不就有規定嗎至於你說刑法,186也有啊至於你說18跟20條,剛我看了一下,拜託...罰金輕很多好嗎20條是原住民供生活之用,所以罰罰錢輕判而18條是自首所以減輕或免除,2者根本不同的東西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7-07-19 13:57:00第18條裡的犯本條例之罪自首,本條例是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部條例還是只有第18條?另外看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在中華民國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看到,我以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適用於公務員主管而已。
本條例當然是指全部啊,本條才是指1條還有你的戰績還真輝煌啊……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7-07-19 14:52:00怎麼可能只適用於公務員......
公務員會拿槍的只有軍人跟警察,兩個你都惹不起,哈哈哈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17-07-19 16:07:00那為何擺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而不擺在一般民眾查詢系統?
警察有啥惹不起的,軍人才真的惹不起吧警察找民代來開記者會就會怕了,軍人的話民代就被抓走了還給你開記者會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