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跟朋友在討論最近碰上的案例,想請教各位高手
無論車禍雙方誰對誰錯,只要其中一方跑掉,且另一方有受傷,就算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如果沒有和解,檢察官99.99%會起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雙方和解了,
我認為檢察官這一關頂多緩起訴,我朋友認為可以微罪不舉,可以直接不起訴。
但我認為構成要件(肇事+有人受傷+逃逸)明確,且刑度一年以上算蠻重的,
不知道用哪條法條,照怎樣的邏輯,可以推得不起訴的結果?
肇事逃逸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已經超過三年了說,還是我誤解了甚麼?
==============參考資料=========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