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77、78、79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9-03 11:08:00
77條前段說「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78是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79是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
但單獨行為和契約不也都是意思表示嗎?所以是非這兩者之意思表示(ex共同行為)才適
用77是吧?
那為什麼王老師的書上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單獨行為可以適用77?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9-03 11:32:00
民法第77條但書。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7-09-04 00:01:00
78、79 是沒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77但書的意思是指,雖然你沒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是純獲法律上利益(ex.無償贈與給限制行為能力人、移轉所有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需(國中生買早餐)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9-04 15:02:00
樓上你說的我知道,但我的疑問是今天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時,必須得到法代的允許,也就是不管你做哪種法律行為(這裡有沒有包含準法律行為我不確定)都要有法代的允許,又78、79把單獨行為和契約這兩種法律行為特別拿出來講,所以應該認為單獨行為與契約這兩種法律行為應該是排除在77之外,因此應該也不適用77但書的規定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9-04 19:00:00
就我的理解,民法第77條是原則性的規定,不會因為適用第78條、第79條就「不適用」。例如第77條但書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例外,最常舉的例子之一就是學生去超商買午餐,如果按照你的「適用第79條所以排除第77條」說法,那學生與超商間的買賣契約必須要經過法代事前同意,不然超商店員就要去詢問法代是否承認,不然買賣契約是效力未定?所以從規範目的來看,第77條是保障限制行為人的原則例外,而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雖然是特別規範,但其未述及的部分,就要回歸到第77條來看。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9-04 23:27:00
推薦原PO去看黃茂榮的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77是個不完全法條 沒有法律效果 78 79是有法律效果的法條競合中 構成要件"重合、包含、交集"的關係 要如何適用不適隨意解釋的 而是有一定的邏輯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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