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P2P惹上的麻煩
我就跟檢察官說我8年前就沒用那個軟體,那軟體塵封在倉庫的電腦中
但檢察官表示那個時間點(5個月前)那個IP就是有在上傳檔案,而且那個時間點只有你
在上網(我承認我不該說半夜在上網),所以推論是我在上傳的,叫我認罪,除非我舉出事
證證明那台電腦在倉庫很久,不然就要把我交給法官去判
我想問一下我們應該是無罪推論原則吧???檢察官沒有證據證明哪台電腦在運作,只能證
明這個IP有在傳檔案,這樣就要告IP所有人上法院,除非IP所有人提出證明???
這不是有罪推論嗎????我以為應該是檢察官舉出證據讓我反駁
我可以不要照檢察官說的寫狀紙證明有台在倉庫很久沒用的電腦,反而寫狀紙請檢察官提
出事證證明上傳的電腦名稱與電腦所有人是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