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責任是我方7成,對方3成
對方在自家快餐店上班
事故發生後,對方血胸住院
我方及對方只有強制險
我方沒有受傷,但車子有壞掉,維修費11000
我方賠償對方機車維修30000
本來對方口口聲聲說只要賠償醫藥費就好
後來又變成要賠償上班損失
因為醫師診斷證明上也寫要休養3個月
對方說他的薪資一個月是3.5萬
但提不出證明,實際上我們大概知道自助餐廚工的薪資到哪,根本沒這麼多…
但為了早點和解我們還是答應賠償
73500元
後來強制險理賠下來了,對方醫藥費花了4萬,理賠沒有問題
但後續對方一直咬著要我們賠他休養3個月的看護費,但醫生診斷證明並沒有註明休養期
間需專人照護,且對方無法提出證明有請人照顧
對方出院一週後就在家自行工作了
去慰問對方時剛好碰到他已經正常工作(後續對方家人是很緊張叫他快去休息,然後演得
很痛的樣子…)
如果對方提不出休養期間需要專人照顧的證據是否就不用理會他
其實和解書對方已經簽了
但事後才來唧唧歪歪說理賠不夠多什麼的,這樣是否可以不用理會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