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有精神障礙,但沒有聲請監護宣告。
前陣子親戚症狀與情緒不穩,
與鄰居有肢體衝突,在過程中
鄰居的太太表示自己也被親戚推倒受傷,
因此對親戚提告傷害。
親戚住院治療後,目前症狀與情緒穩定
經警察協調,親戚自己到警局和對方和解
除了賠償金錢外,和解書上的附帶條件
描述如下:
若親戚未來對鄰居的太太有恐嚇、謾罵、跟蹤騷擾或肢體碰觸等行為,就要賠償十萬元。
目前親戚已簽名蓋手印,但家屬想了解後續若親戚又發病不穩,而有上述情況,是否就只
能乖乖賠償十萬給對方。
親戚因發病而無法工作已久,沒有收入且存款剩餘不多,讓家屬感到困難處理。
煩請各位解答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