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31條犯罪中,身分發生改變的問題

作者: ultratimes   2018-07-31 15:56:39
刑法31條的意思
犯罪時有什麼身分,就以該身分論罪
但是若沒有該身分,就處以通常之刑
但若身分在犯罪的過程中發生改變,那是以什麼罪刑去判定啊
例如有些罪,有處罰到預備犯的
假設某人在預備階段,是具有特殊的身分必須加重處罰
但是實行時已經喪失該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
那是以預備時的身分處罰,還是實行時的身分下去處罰?
或是以身分犯的預備 + 不具身分犯的既遂/未遂 兩者分開處罰再合併執行?
但這好像也不太對,沒有聽說殺人犯會把他的預備和行動分開來處罰的
只有最後沒採取行動,才會回頭追究預備行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31 18:18:00
Holly U , Holly U ~~~~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7-31 18:49:00
交給樓下
作者: TurtleBB (溫馨家園洛聖都)   2018-07-31 19:01:00
+U+U
作者: A791027A (北風)   2018-08-01 04:15:00
這種明顯就是考試題,實務上來說根本就沒有準備犯這種東西講錯,預備犯就算我說要殺你,也只是恐嚇而已,檢警根本不可能辦殺人罪的預備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8-01 08:21:00
預備犯的成立那是要沒進入著手階段就被破獲(或終止)才會論預備犯既然後續都實行了,就沒有身份改不改變的問題,直接討論既遂或未遂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1 08:46:00
嗯...若辯解說..."我在我媽媽肚子就已經計畫了"可不可以用未滿七歲免責??? ^_^
作者: A791027A (北風)   2018-08-01 09:40:00
這條的意義主要在於規範公務員的行為,看你收錢的時候是不是公務員來決定適用法條就加重與否,這條跟預備犯關係不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1 14:58:00
犯罪行為輕的會被重的吸收
作者: A791027A (北風)   2018-08-01 18:07:00
你舉的例子實務上一定是非軍人身分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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