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承租之店面合約到明年三月底結束
但因經營上考量 想提前解約(時間點越快越好)
合約上的合意終止內容是提前租約應於貳個月前通知對方 賠償一個月租金
目前困難點在於 房東表示都在國外 合約上的電話無人接聽
洽詢當初簽約時的公證人後 他建議我們可以先寄存證信函
周三將存證信函寄出 今天存證信函狀態已經存局招領
網路上查了一些資料後 好像有些會建議公式送達
請問一下我們現在這個時間點是不是先申請公式送達
或是要等存證信函退回來?
還是有其他更適合的方法呢?
另,這種case一般律師會願意接受委任嗎?因為公證人表明
在不違反合約內容的前提下,他是不方便協助提前終止的
不好意思,第一次在law板發文
如果有待補充或是需要說明的部分 還請不吝提出
請各位前輩幫忙了!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