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朋友要租房子,因為不會中文,
所以簽約前對方提供中英文對照版本的合約先給他審閱。
到了簽約當天,對方給的是另一份只有中文的合約,
內容和先前審閱的過的那份不太一樣,多了許多條文,
外國朋友在朋友的翻譯下先簽了中文合約,
屋主表明一般來說他都是以這份為主跟房客簽約,
如果要的話可以約時間再簽一份之前給他看過的那份中英文版的合約。
請問:
1.如果日後有租屋糾紛,是以哪一份合約為主?
2.另外,合約上有些修改之處旁邊僅房客簽名蓋章,房東沒有,這樣有生效嗎?
3.網路上看資料寫一般提前退租是扣一個月押金,合約上寫要扣兩個月合法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