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大家好,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事情是這樣當初女友在租房屋的時候
套房管理員有表示不能養寵物
且契約上亦有載明房客不得養寵物
一開始租都沒什麼問題,去年9月新搬進一對男女朋友的房客
偷偷養了一隻小狗,小狗整天都狂叫,連半夜也叫
常常清晨3、4點叫到早上
跟套房管理員反映後,管理員也請她們要注意
結果對面房客愛理不理當作沒這回事
也有多次直接請警察來,警察也只是口頭勸導
我們也有表示是不是可以用社維法開罰
警察始終都表示構成要件不符合,無法裁罰,希望我們可以和平相處
套房管理員最後也放棄告誡,表示希望我們可以忍讓一下
最後因為真的受不了那隻小狗半夜狂叫,所以我們就決定搬走
但問題來了,租約還沒有到期,套房管理員表示要扣一個月的押金
雖然一個月押金只有7000元
但不爽的是明明不是我們的問題為什麼要扣我們押金呢?
所以想請教版友,這筆錢可以主張什麼要回來
還是就乾脆認賠殺出,當作沒這回事算了。
這邊先感謝各位版友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