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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問題] 民法第213條第3項
作者:
syes17522
(say夜使)
2019-03-04 12:18:19
初次發文,謝謝平台。
想請問依據該法條,可以只要求費用,但實際上自己不去做回復原狀的動作嗎?
舉例:甲把乙的車撞爛,乙經修車行報價後向甲請求修車費用,但實際上乙沒有要修車,
只是要向甲拿錢而已。
因為邏輯上覺得有一點點奇妙,會不會有價額折損或其他類似的問題?希望和版上各位討
論,謝謝!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3-04 12:59:00
我認為如果那筆是歸類在和解金就沒問題。開出單據依照那金額做為和解的金額依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4 13:45:00
和解型態千方萬種,你願意用屁屁當交換也行....民法是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但恢復原狀本身執行不甚便利,且很難量化所以多半就是一方處理好後,以金錢損失為求償標的至於第二段部分,基本上若沒有實質金錢支出,法院不會判若是在ADR談 ,雙方爽就好,結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3-04 19:35:00
用屁屁當交換 <- 違反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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