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去年9月時和一位朋友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換了彼此的電吉他以及附帶的相關配件
。
我們約了地點進行面交,而在交易時朋友表示忘記將配件帶來了,之後會再補寄或約時間
拿給我。
當時我考量雙方居住地距離較遠(對方台中,我台北),而且是他特地上來台北跟我面交
,就接受了這個提議。
過了一陣子我第一次主動提醒對方要把東西給我時,對方居然表示他反悔了,不願意交付
物品,直到我們討論了一番之後,我提出了一個方案,他才願意將東西給我。
之後便是拖延拖延再拖延。
要求我去找他拿(那陣子他人在樹林)、後來改說要寄但一拖再拖,幾乎都聯絡不到人,
並且幾乎都是我主動聯絡他的。
後來我覺得拖太久了,在12月中(過了3個半月)跟對方表示我要取消交易,雙方退還所
有交易物品。但對方表示我們交換的物品已經被他交易掉了,因此沒法將原交易物品退回
;而我要求對方退還和交易物品等值的金額,對方也拒絕,我就火了。
跟對方協調討論僵持了一個多月來到二月初,對方要求走公正第三方解決,ok fine我去
法院申請簡易調解。
這邊又有個插曲,我跟身邊朋友討論可以怎麼處理這件事的時候,朋友發現這把琴還有被
改裝過,而且對方沒有告知(一個電吉他的零件,改裝與否會造成這把吉他二手價格不小
的波動),向對方詢問對方說不知情,因為那把也是他從其他人那買來的,到這邊我的理
智線已經快斷光光了。
到了調解庭當天,我們最後達成的協議是:對方補給我改裝電吉他後可能造成的部分價差
4000(原本調解書提的補償金額是10000),並將所有原廠被換下來的物件都交給我。對
方當天就將其中一個配件給我了,但仍有一個配件因為某些因素不在他手上,他會在隔天
主動回覆進度,並在幾天之內把東西寄給我,且都會主動聯繫我。天真如我當時就接受了
,調解庭結案。(這段都是在調解庭時的)
日後便沒有任何消息,隔天沒有主動告知我處理進度,我三天之後主動問他,他只跟我說
「抱歉我這邊有點問題,我正在處理。」之後就沒下文了,日後依舊保持他一貫不主動聯
絡的風格。
於是在我一連串主動聯繫他,而他消極緩慢處理的狀態下,我們終於敲定一個解決辦法:
他再補我6000把當初調解書上要求的補償損害賠償金額10000補齊(調解庭上他已經先給
了我4000),ok我接受。
5/10敲定補我6000,並答應在一週內會匯給我,接著便消失完全聯絡不到直到5/19簡單回
了我一句「明天匯,抱歉最近有點忙。」ok我等到5/20晚上23:59分,沒有任何已匯款通
知。5/21也就是今天,我剛剛去確認帳戶金額沒有任何款項匯入,決定不再給他任何機會
。
我先簡單說明一下當時調解書上提出的幾種要求讓他決定:
1. 返還原物件
2.退回與原物件等值的金額
3. 將欠我的配件給我,並另外補償因改裝而造成的物件價格損失10000元
目前打算要求對方退回與原物件等值的金額,並不排除對對方提告。
但若要告對方可以告什麼?詐欺?債務不履行?或是有其他法條?還有就是我還有什麼管
道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是希望對方除了賠錢外還可以學到教訓。
不知不覺就打了好長,謝謝大家花時間看完這落落長的文章,也再麻煩大家給小弟我一點
意見了!